站内搜索
  分类导航  
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货款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抢夺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抢劫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偷税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3)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1)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受贿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贪污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盗窃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强奸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重婚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2)
  最新文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该罪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20006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20098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标题
内容
表情
 

                                                                                       
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刑事律师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咨询 北京律师在线 北京律师在线咨询 北京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9 张凯普律师 电话:15810361036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北京律师不在线,你可以法律咨询158103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