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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刑事第二审程序

刑事二审概述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上诉
    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上诉期内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抗诉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二审的审判范围和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四)二审法院 应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二审疑难问题解答


 

1、不服一审的判决该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检察院什么情况下可以抗诉,抗诉的期限为多久,与上诉的期限一致吗?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检察院抗诉是不是直接到上级法院起诉就行?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4、上诉或抗诉案件是不是都维持原判,不会更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法官该会比而没有回避的,上诉后是不是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该案符合第2种情形,应当发回原审什么法院重审。

6、我遗漏了上诉的内容,二审是不是只对上诉的部分进行审查,我该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理的法定原则。
    
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包括:     
 
1) 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提出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2)不仅要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而且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3)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其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仅要对抗诉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5)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且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
、二审的时候都没有开庭就下判决了,是不是违法操作?
   
可以,书面审理是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8、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想上诉,但是担心会加重刑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述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9、二审要多久才出判决?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0、法律对二审有什么要求?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
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
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11、二审后有哪些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2、我是刑附民的原告,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可以上诉吗?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被告人的辨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本案符合第3种情形,可以上诉。

13、在刑事案件中,我的财物被扣押、冻结了,他们会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作以下处理:
  
1)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反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4)对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14、检察院抗诉后还有可能撤回吗?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15、我上诉后又想放弃,可以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16、案件已经发回重审过了,还能再提起上诉吗?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17、我不服一审判决想上诉,我该怎么做?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通过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8、刑事律师在第二审程序能提供哪些的法律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2)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9、刑事律师作为公诉案件的二审辩护人,怎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刑事诉讼法》刑事二审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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