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分类导航  
死刑复核程序  (1)
刑事执行程序  (1)
刑事强制措施  (1)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
刑事起诉程序  (1)
刑事第二审程序  (1)
刑事立案程序  (1)
刑事审判概述  (1)
刑事侦查程序  (1)
刑事第一审程序  (1)
  最新文章  
刑事立案程序
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刑事立案程序


立案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和审判的诉讼行为。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一个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才有立案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立案。
   
刑事诉讼法把立案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且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


 
立案疑难问题解答


1、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意味着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一旦决定立案,就说明已经发现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在什么情况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3、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4、哪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5、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和六部门联合规定的有关规定,199851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来看,除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共三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5)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部分行为应由对方机关侦查时的立案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以检察机关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6、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中有哪些权利?能委托律师吗?
   
我国刑诉诉讼法规定,在整个刑诉过程中,被追诉者享有:使用本民族通用语言及文字的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享有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当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享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
   
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十分广泛的诉讼权利。由于他们处于被追诉地位,有的受到羁押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加之绝大多数被追诉者不懂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使诉权利,因此,他们特别需要聘请知晓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进行辩护。

7、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因为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8、律师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什么样的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9
、当事人控告、检举、举报后公安机关是否就一定立案?
   
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10、控告和诬告的区别?诬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诬告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和证据,并以此借题发挥,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所以如果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会受到刑事处罚。

11、控告后公安局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标题
内容
表情
 

                                                                                       
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刑事律师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咨询 北京律师在线 北京律师在线咨询 北京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9 张凯普律师 电话:15810361036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北京律师不在线,你可以法律咨询15810361036